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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湖北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点击次数:1273 次  更新时间:2019-08-1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高等院校:

《2019年湖北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8月16日

 

                                                                        2019年湖北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高职扩招100万人的有关要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定方向,服务发展。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职业教育办学方向,更好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

(二)积极稳妥,有序扩招。坚持把高职扩招放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中系统思考,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招生考试秩序,确保高职扩招工作有序开展。

(三)深化改革,保证质量。坚持质量为先,引导各职业院校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提升培养能力,增强服务能力,确保质量型扩招。

(四)上下联动,系统推进。坚持省级和地方(学校)两级联动,突出地方(学校)为主,加强指导督导,强化协调配合,系统谋划、综合施策,分段部署、整体推进。

二、工作任务、步骤及时间安排

2019年高职扩招分两批实施:第一批重点面向我省未参加2019年高考报名的应往届高中阶段毕业生(含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和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报名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于8-9月份进行。 第二批重点面向未参加第一批报名的2019年秋季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报名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于10-11月份进行。

(一)认真组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补报名工作。

补报名主要面向具有本省户籍或非湖北户籍在鄂工作(需提供我省半年社保缴费凭证或居住证)、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未参加2019年高考报名的应往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等。符合要求的考生于8月20-31日到户籍所在地或目前居住、工作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补报名。10月21-31日再组织一次针对未参加第一批报名的2019年秋季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人员的补报名。具体报名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开展补报名宣传动员和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普通高中、中职毕业生的宣传动员由教育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宣传动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技工学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宣传动员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宣传动员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学籍(学历)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技工学校毕业生由人社部门负责)。所有报考人员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审核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身份界定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身份界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二)精心组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

第一批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全省统一定于9月21-22日举行,第二批考试安排在11月举行。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按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方式进行,由各招生院校组织实施。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其他考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为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方式进行。各招生院校应在考试前或后一天集中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体检机构、收费标准按照普通高考考生体检相关政策执行,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应为辖区内高校协调好相关体检机构。

(三)规范开展高职扩招招生录取工作。

各招生院校应制定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章程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招生院校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类确定录取标准,确保有升学意愿且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高职扩招专项第一批录取的新生,应在2019年10月底完成招生录取、学籍注册等工作,第二批录取的新生可在2020年春季入学。

(四)合理确定高职扩招招生院校及专业。

高职扩招专项计划纳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管理。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高职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情况,统筹安排确定承担扩招任务的高职院校,重点布局在优质高职院校、行业特色高职院校、贫困地区高职院校等。招生专业由各高职院校在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的专业中安排,积极鼓励烹饪、电子商务、物流、机械制造、焊接、汽车维修、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建筑施工、现代农业等在就业市场需求量大的专业参与招生。高职扩招招生院校、计划及专业将在报名同时向社会统一公布。

三、配套政策

(一)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贯彻实施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针对应届与非应届、就业与未就业、不同年龄段等生源多样化特点,分层分类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分类施教、因材施教。加快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合理编班,采取弹性学制和灵活多元教学模式。支持各高职院校探索完全学分制改革。推动教师教材教法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注重坚守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普及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广泛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促进自主泛在个性化学习。

(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高职扩招人员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学生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分类指导,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各项工作。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三)做好就业服务保障。各地、各高职院校要结合就业形势和生源类型特点,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强化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帮助学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找准职业定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四)落实投入保障政策。各地要加大对高等职业教育投入力度,切实落实生均拨款制度、奖助学金提标扩面政策等,加大高职院校办学条件改善力度,加大政府购买高职教育服务力度,建立高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和落实相关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高职院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部分自行负担;按规定给予退役军人学生助学金资助,其他奖助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考入高职院校的,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高职扩招工作。各地、各高职院校要切实履行高职扩招的主体责任,确保平稳有序推进。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服务民生等需要,积极推进政校行企联合招生工作,具体按照《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政校行企开展技术技能型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发〔2018〕1号)要求执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教育、人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各职业院校、高中学校要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对高职扩招的重要意义、报考程序、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创新高职扩招政策宣传形式,让应往届高中阶段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和社会充分了解相关政策。

(三)加强招生监督。各地、各有关院校要坚决落实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严格执行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行为,维护好考试招生工作秩序。

(四)落实主体责任。要明晰各单位在宣传动员、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等中的主体责任。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高职扩招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考试招生、人才培养、学生管理、就业服务等方面工作的主体责任。

(五)扎实稳妥推进。加强对高职扩招工作进展情况动态跟踪,建立纠错机制,灵活稳妥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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