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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及公办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点击次数:1736 次  更新时间:2017-12-2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2015年以来,我省在恩施州、神农架林区、黄冈市等地先后开展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及公办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试点工作,为有效解决乡村教师队伍数量和结构问题提供了实践经验。为深入推进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及公办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薄弱环节和短板在乡村。发展乡村教育,关键在教师。开展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及公办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是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乡村教师培养与补充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乡村教师结构,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教育精准扶贫战略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开展定向培养工作,切实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热爱教育事业、基础知识宽厚、专业技能扎实、综合素质较高、胜任多门学科教学的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和公办幼儿园教师。

二、明确实施主体。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及公办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是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是实施定向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定向培养实施相关工作,要综合考虑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和教师队伍实际需求等情况,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编制、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培养高校做好本地区定向培养实施方案制订、招生需求及岗位用编计划编制、履约管理、经费保障等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核实施。

三、规范招生录取。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及公办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招生工作要坚持“立足本地、服务本地”的原则。招生对象应为户籍在本市(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专业为小学教育专业(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学前教育专业(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一般为专科层次培养。招生计划按需确定,纳入培养高校年度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委托培养高校为高职高专院校的,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能高考和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7〕6号)要求,参照我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政策实施招生,单独招生专业和计划每年报省教育厅确认;委托培养高校为本科院校的,按高考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录取,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20分投档录取。

四、保证培养质量。委托培养学校应为我省开设有师范类专业的高等学校,培养专业应通过国家相应师范专业认证。培养高校要立足当地需求实际,积极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选拔适合的培养对象,整合校内资源,成立专门教学部门,科学设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育教学,强化教育实践环节,确保培养质量。同时,培养高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学生在校期间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培养方案需报我厅备案。

五、做好就业安置。报考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和公办幼儿园教师方向的学生经考试录取后,要与报考的设岗县(市、区)和培养高校签署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承诺毕业后到乡村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6年。学生毕业时按培养协议,经考核合格后到定向地区学校任教。有关就业岗位编制和招聘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确保每一名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各地在工作实施中的相关经验及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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