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合格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2条 凡违反本条例条款,依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3条 本条例适合本学校各类学生。
第4条 执行本条例时,教育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罚细则
第一节 组织(劳动)纪律
第5条 凡迟到十五分钟以上或早退者作旷课论处。
第6条 无故旷课累计5节,予以口头警告;旷课累计10节,予以公开检讨;旷课累计15节,予以通报批评;旷课累计20节,予以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5节,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节,予以记过处分;旷课累计35节,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40节,予以勒令退学处分。
第7条 学生实习期间,如有迟到、早退、旷课的行为,参照本条例的第5、6条执行。
第8条 在校期间,凡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各种假证明着,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节 文明礼貌
第9条 凡因学生的行为直接干扰了本班或周围的教学秩序,经指出后,认错态度较好,立即改正者,免予处罚;再犯者,予以通报批评;不认错、不改正者,除强行制止外,予以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记过处分。
第10条 打架斗殴者,除公开检讨外,主要肇事者和协从者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负责支付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坏的财物;情节严重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学校将酌情予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11条 偷盗财物者经教育主动退赃、检讨较深刻者,免予处分;被他人揭发后才认错退赃,予以通报批评;拒不认错、拒不退赃者,除公开检讨外,责令其退赃,予以留校察看处分;赃物被改、被毁、或损坏则照价赔偿。
第12条 违犯考场纪律者,参照《考场违纪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13条 在校期间,学生如有顶撞或欺骗教师行为者、不论情节轻重,除赔礼道歉外,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第14条 在校期间,如辱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和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能主动赔礼道歉者,免予处分;造成极坏影响,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赔礼道歉外,予以口头警告;拒不认错、狡辩者,令其公开道歉,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15条 在校期间,抽烟、酗酒不听劝告者,予以通报批评;酗酒闹事者,予以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记过处分。
第16条 凡卫生检查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班级或个人,予以口头批评,累计数超过2次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17条 凡在教学场所进餐者,罚做一周教室清洁,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18条 在教学活动中,凡有衣冠不整,蓬头垢面等不洁行为者,如立即改正免予处罚,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19条 在教学场所的桌、椅、门、窗、仪器设备等上乱涂、乱画者,指出后立即改正,并清理干净者,免予处罚;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强制其清理干净;因其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全校公开检讨。
第20条 撕毁学校颁布的各类公告、布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21条 在公共场所,有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讲卫生行为者,能够立即清理干净者,免予处罚,不改者给予公开批评并要完成2小时以上的义务劳动。
第22条 在校学习期间,如有佩戴首饰、浓妆艳抹、着装暴露者,没收饰品,强制卸妆,更换服装,并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全校通报批评。
第23条 对损坏公、私财务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照价赔偿。主动报告并赔偿者,免予处罚;凡属故意损坏公物,一经查出,予以警告处分。
第24条 凡离开教学场所,因没有关灯、关水,造成水、电浪费,发现一次罚款伍元。再有发生,除加倍罚款外,在学校予以公开批评。
第25条 妨碍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管理工作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26条 使用各类电加热器,滥接电源插头、插座者,除没收电加热器、拆除滥接的电源插头、插座外,并处罚50-300元,并据其认错态度、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27条 处罚分为以下三种:口头警告、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第28条 处分分为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29条 凡受到处分和处罚的学生,一律取消评定奖学金及各类先进资格。
第30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31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