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1235 次 更新时间:2017-11-03
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暂行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毕业证书管理事项有如下规定:
一、毕业时间与证书发放:
1、每年的5月为应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间;
2、每年7月(具体时间见教务科通知)为发放毕业证书时间;
3、领取毕业证书的规定:
(1)领取时须凭本人有效身体证;
(2)因公事或私事不能亲自领取的,被委托人须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二、领取毕业证书的条件:
1、凡我校在籍应届中职学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和生产实践成绩),成绩合格(包括每学期一补、毕业前二补补考合格的);
2、无任何处分记录的(含已获申请撤销处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3、无任何欠帐记录的(包括医务室、食堂、图书馆、教务办、学工办等);
4、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经验收合格的。
三、往届生领取毕业证书的条件:
1、学科成绩不合格的,可于规定时间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并缴交补考费,由教务科安排补考,补考合格的,可领取毕业证书;
2、因受处分而不能领取的,撤销处分后由撤销部门书面通知教务科后方可向教务科申请领取;
3、因欠费而不能领取的,缴清所有费用后凭财务部门开具的收费凭证方可向教务科申请领取;
继续教育毕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财务审核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