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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制度

点击次数:1225 次  更新时间:2017-11-03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制度

 

成绩考核是评定学生成绩,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组织和实施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学生学习成绩。通过考核,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知识技能的情况,研究改进教学工作。

一、考试、考查(含测验)

1、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笔试、口试、 操作三种方式进行。笔试可以分为闭卷和开卷二种。

2、每学期各门课的考试、考查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安排3━4门,教务科在开学初通知任课教师。

3、考试课规定进行期末考试一次,考查课不得在期末二周内进行集中测验或变相考试,以免影响期末的统一考试,加重学生负担。

4、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确实因病或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经班主任同意,报教务科批准方可缓考。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若学生无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数达该课程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学生参加考试资格,若属考查科目者,则该科学期总评成绩不能高于30分。

5、每门课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如确因课程性质和考试方式特殊,需延长考试时间的,须经教务科批准。

6、同一科目的任课教师在不同班级的测验中,如统一试卷,必须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如测验时间不同,应使用不同试卷,避免学生利用时间差互通信息,影响测验效果。

7、考查科目的课程,如有不同教师任课, 在一学期内一般应至少有一次由教研组组织的统一测验(统一测验的时间,任课老师应在授课计划中列出),通过统一测验,检查教学效果。

8、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测验2次,一学期总课时达54节的考查科目一般每学期测验不少于3 次。

二、命题

试题内容对学生学习方向和学习方法有很大的影响,拟命题是考试的重要环节,在组织考试时,首先应重视组织命题工作。

1、命题的基本要求是:

(1)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命题, 试题的深度、广度适当,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

(2)试题要有较大的覆盖面,一般要求在学期授课内容的70%以上,要求效果好,难度适中,区分度强,分布合理,题量适中。

(3)试题要注意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除必须熟记的知识外,避免只靠死记硬背回答问题的题目。

(4)试题要考虑基本题、难度题的比例结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公式、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运用基础知识解决基本问题的能力)、 综合能力(运用综合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三者的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为6:3:1,尽量做到命题科学化。以客观题(如判断题、填空题,选择题)和主观题(如计算题、问答题、论述题等)有机配合为宜。

2、试题(A、B卷)拟定后,由教研组审阅修改。

3、各科试题应于考前两周送教务科打印。教务科应在考试前做好印刷、分卷、密封、保管工作。

4、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刷等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教研组要认真把关,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应有交接手续。凡未办理试卷审批手续,教务科应拒绝接收印刷。

三、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1、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科负责。 教务科应提前三周做好考试时间、考场、监考的安排。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每个考场安排二位老师监考,每个教师都有监考的义务。考试时间要安排领导巡视考场。

2、教育学生遵守考场规则,遵守考试纪律。学期考试和毕业考试前,要以各种形式强调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

3、监考教师职责

(1)监考教师应于考前15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卷,并核对相符。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清点学生人数。

(2)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听读考场指令,按指令的要求做好监考工作。

(3)监考教师可以更正试卷上的差错,可以回答学生关于试卷字迹不清的问题,但不得回答有关试题答案内容的问题或作有关的暗示。

(4)监考员没有宣读试题,解释试题或启示的任务。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准在考场看书报、交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5)发现学生作弊时,对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警告、制止。对已形成作弊事实者,应停止其考试,考试后将情况报告教务科,教务科应根据作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执行,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公布。

(6)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同时填写考场记录表送教务科。

4、考场规则

(1)学生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开考后半小时不得进场,取消参加此次考试资格,按无故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场。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与考查,必须事先向教务科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按无故缺考处理。

(3)学生进入考场只准带必要文具。书籍、 练习笔记本以及其他纸张一律不得带入试室。若在教室进行考试,必须关闭书桌抽屉,不得开启。书籍、练习等资料一律要搬放在讲台前。

(4)考试与考查时间,学生一般不得中途离座。若有特殊原因需离座者,应举手报告,经监考员批准方可离座,并由监考员负责监察其行动。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考场者,按提前交卷处理,不得复入。提前交卷的学生,要及时离开试室,不得在试室附近谈及有关考试内容或喧哗、戏闹。

(5)考试使用的稿纸,由监考老师统一发给考生,考生必须填上姓名,并应连同试卷一起缴交。

(6)预备钟响后,同学们要迅速进入试室,要按编定的座号入坐,准备考试。

(7)进入试室后,必须保持肃静。但试题有印刷不清楚者,可在开考后20分钟内举手发问,由监考员回答;开考20分钟后不得发问。

(8)答卷要求字迹清楚,一般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

(9)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考场内不得有交头接耳、窥视传递、挟带或暴露答卷给他人看等作弊行为。考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论处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两人以及两人以上协同作弊时,不论主动与被动,均按作弊处理。

(10)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5、对考试舞弊的具体处理细则   

(1)凡有旁窥行为者,第一次发现,由监考员给予口头警告,口头警告后仍再次重犯者,给予警告以至记过处分,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

(2)凡有夹带行为者,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协同别人作弊者,作弊人和协同作弊人同等处理,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犯了考试舞弊错误,拒不检讨,态度差者,可在上述(1)━(3)条处理原则的基础上酌情加重对其处分。其中:辱骂监考员、蓄意扰乱试场秩序,无理取闹、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考试舞弊的屡犯者,应加重处分,以至开除学籍。

(5)犯了考试作弊错误,检讨深刻,确有悔改表现,并能检举立功者,可酌情减轻或撤销处分。

(6)凡因考试作弊而不及格者,一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经审查,确有悔改表现者,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四、评卷工作管理

考试后,教研组应立即组织教师评阅试卷,评定学生成绩。

1、严格按标准进行评卷。评卷工作应做到客观公正、严格、及时。期末考试评卷工作完成后,改卷教师要按要求及时填写好试卷分析表,并随同封存好的试卷一并交教务科存档。考试或考查科目的测验卷评卷完后全部发还学生。

2、考试后三天内评卷工作应结束(特殊情况的根据教务科安排),并由任课教师负责对该课程进行登记成绩、总评学期成绩,并按教务科规定时间上报。

3、教务科应及时汇总学生考试、考查成绩,并编制学生学期成绩表,分送学校主管校长、学生科、班主任。

五、试卷分析工作管理

1、凡考试课程(含教考分离和期中统测的考查课程),评阅试卷后认真写出试卷分析材料,填写试卷分析表,经教研组组长审阅后送教务科。

2、试卷分析表由教务科统一印制。内容包括试题构成、学生成绩,不同类型试题的答题情况,卷面反映出来的教和学问题,改进教学的意见等。教师可以测重一、二个问题进行分析。

3、教务办应综合各科试卷分析的内容,写出试卷分析报告,供学校领导和教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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